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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复议申请使用说明
使用说明:
        为开辟行政复议申请新的途径,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,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本网站特开辟该栏目,以方便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。请申请人以严肃和负责任的态度,认真地填写《行政复议申请书》,并留下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。我办将及时与申请人联系并核实有关情况,行政复议申请时间以我办核实的时间为准。
  • 一、申请人应当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管理相对人,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,并以自己名义提出申请。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,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。
  • 二、申请人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,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。
  • 三、属于申请行政复议范围。
  • 四、属于市人民政府管辖范围。对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,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。
  • 五、人民法院未立案受理。人民法院已立案的,市人民政府不再受理。
  • 六、有具体的复议请求、事实根据和理由。
  • 七、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应留下通讯地址、方式,以便行政复议机关核实有关情况。
  • 八、收到申请时间以行政复议机关核实的时间为准。
  • 九、请妥善记录好申请成功后系统生成的“查询号”,申请办理结果可通过“查询号”查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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